海南砌築砂漿——砌築砂漿具體施工步驟
(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要求;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3)嚴禁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築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漿。
(4 )施工中不應采用強度等級小於 M5 水泥砂漿替代同強度等級水泥混合砂漿,如需替代,應將水泥砂漿提高一個強度等級。
( 5 )凡在砂漿中摻入砌築砂漿增塑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防水劑等砂漿外加劑,其品種和用量應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和試配確定。
(6 )配制砌築在l、漿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
(7) 現場拌制的砂漿應隨拌隨用,拌制的砂漿應在 3h 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 30 "C時,應在 2h 內使用完畢。預拌砂漿及蒸壓加氣;昆凝土砌塊專用砂漿的使用時間應按照廠家提供的說明書確定。
( 8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實體檢測,並判定其強度:
1)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4) 發生工程事故,需進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 9 )砌築在jp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值的1.1 0 倍,同二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應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值的 85% ,其強度才能判定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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